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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app_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15年10月1日实施(2)添加时间:2023-12-09
本文摘要: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四条 制订食品安全标准,应该以确保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四条 制订食品安全标准,应该以确保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订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该还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涉及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余、兽药残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身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用于范围、用量;    (三)仅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拒绝;    (四)对与公共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拒绝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拒绝;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公共卫生拒绝;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拒绝;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必须制订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公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发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获取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余、兽药残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公共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订。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共卫生行政部门制订。    第二十八条 制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该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性风险评估结果,参考涉及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发布,普遍征询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该经国务院公共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构成,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展开审查。

    第二十九条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共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订并发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公共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订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除。

    第三十条 国家希望食品生产企业制订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限于,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共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在其网站上发布制订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可供公众免费查询、iTunes。    对食品安全标准继续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卫生行政部门应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与指导、答案。

    第三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卫生行政部门应该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继续执行情况展开追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改食品安全标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该对食品安全标准继续执行中不存在的问题展开搜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公共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找到食品安全标准在继续执行中不存在问题的,应该立刻向公共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该合乎食品安全标准,并合乎下列拒绝:    (一)具备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置和食品加工、纸盒、储存等场所,维持该场所环境干净,并与剧毒、危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维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备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适当的消毒、沐浴、盥洗、通风、灯光、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净以及处置废水、存放在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全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确保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备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避免待加工食品与必要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防止食品认识有毒物、污秽物;    (五)餐具、饮具和鲜花必要入口食品的容器,用于前应该洗涤、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该洗涤,保持清洁;    (六)储存、运输和集装箱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该安全性、有害,保持清洁,避免食品污染,并合乎确保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剧毒、危害物品一起储存、运输;    (七)必要入口的食品应该用于有毒、洗手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该维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该将手洗涤,穿着洗手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纸盒的必要入口食品时,应该用于有毒、洗手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该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用于的洗涤剂、消毒剂应该对人体安全性、有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拒绝。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专门从事食品储存、运输和集装箱的,应该合乎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禁令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涉及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加到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有可能危害人体身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重复使用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余、兽药残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身体健康的物质含量多达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涉及产品;    (三)用多达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强限量用于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合乎食品安全标准的仅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贪腐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污秽、混合有异物、掺假掺入或者感官性状出现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故、毒死或者死因未知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并未按规定展开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示欺诈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多达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类似必须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合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涉及产品。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施许可制度。专门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该依法获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必须获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查申请人递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 款 项至第四项规定拒绝的涉及资料,适当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展开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呈请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未予许可并书面解释理由。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专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该合乎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拒绝,确保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对其强化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展开综合治理,强化服务和统一规划,提高其生产经营环境,希望和反对其改良生产经营条件,转入集中于交易市场、店铺等相同场所经营,或者在登录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明确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

    第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涉及产品新品种,应该向国务院公共卫生行政部门递交涉及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公共卫生行政部门应该自接到申请人之日起六十日内的组织审查;对合乎食品安全拒绝的,呈请许可并发布;对不合乎食品安全拒绝的,未予许可并书面解释理由。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加到药品,但是可以加到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公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发布。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施许可制度。专门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该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该合乎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四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该在技术上确实适当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为容许用于的范围;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该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改。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用于食品添加剂。    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涉及产品应该合乎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对必要认识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备较高风险的食品涉及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质量监督部门应该强化对食品涉及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创建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到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依照本法的规定,创建食品安全追溯到体系,确保食品可追溯。

国家希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信息化手段收集、存留生产经营信息,创建食品安全追溯到体系。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创建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到协作机制。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取措施希望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仓储。    国家希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展开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培训,强化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专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该实施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管理。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该配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强化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展开监督抽验考核并发布考核情况。监督抽验考核不得缴纳费用。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创建并继续执行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管理制度。患上国务院公共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杜绝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专门从事认识必要入口食品的工作。

    专门从事认识必要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该每年展开健康检查,获得身体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该就下列事项制订并实行掌控拒绝,确保所生产的食品合乎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订购、原料竣工验收、投料等原料掌控;    (二)生产工序、设备、储存、纸盒等生产关键环节掌控;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掌控;    (四)运输和交付给掌控。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创建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展开检查评价。

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仍然合乎食品安全拒绝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立刻采行整改措施;有再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该立刻暂停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国家希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合乎较好生产规范拒绝,实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对通过较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证书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该依法实行跟踪调查;对仍然合乎证书拒绝的企业,应该依法撤消证书,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发布。认证机构实行跟踪调查不得缴纳费用。    第四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该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用于安全性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禁令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作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的组织应该创建农业投入品用于记录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该强化对农业投入品用于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性用于制度。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订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涉及产品,应该按规定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获取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该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展开检验;不得订购或者用于不合乎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涉及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该创建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涉及产品进口商按规定记录制度,真实情况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涉及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口商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留存涉及凭证。记录和凭证留存期限不得多于产品保质期于季后六个月;没具体保质期的,留存期限不得多于二年。    第五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该创建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按规定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性状况,真实情况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留存涉及凭证。

记录和凭证留存期限应该合乎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涉及产品的生产者,应该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涉及产品展开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订购食品,应该按规定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之为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该创建食品进口商按规定记录制度,真实情况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口商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留存涉及凭证。记录和凭证留存期限应该合乎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施统一仓储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按规定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展开食品进口商按规定记录。    专门从事食品杂货业务的经营企业应该创建食品销售记录制度,真实情况记录杂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留存涉及凭证。记录和凭证留存期限应该合乎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该按照确保食品安全的拒绝储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扫变质或者多达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储存散装食品,应该在储存方位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五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该制订并实行原料掌控拒绝,不得订购不合乎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提倡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发表加工过程,审批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该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找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用于。    第五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该定期维护食品加工、储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除、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藏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该按照拒绝对餐具、饮具展开清除消毒,不得用于予以清除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除消毒餐具、饮具的,应该委托合乎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于消毒服务单位。    第五十七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于用餐单位的食堂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该从获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采购,并按照拒绝对采购的食品展开按规定。

供餐单位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保证食品安全。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于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该强化对集中于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减少食品安全风险,及时避免食品安全隐患。

    第五十八条餐具、饮具集中于消毒服务单位应该不具备适当的作业场所、清除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用于的洗涤剂、消毒剂应该合乎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公共卫生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于消毒服务单位应该对消毒餐具、饮具展开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该附带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该在独立国家纸盒上标示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用于期限等内容。

    第五十九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该创建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按规定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性状况,真实情况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涉及内容,并留存涉及凭证。记录和凭证留存期限应该合乎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十条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订购食品添加剂,应该依法按规定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真实情况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口商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留存涉及凭证。记录和凭证留存期限应该合乎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集中于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该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具体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展开检查,找到其有违背本法规定不道德的,应该及时阻止并立刻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该对劲射食品经营者展开发帖注册,具体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该获得许可证的,还应该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找到劲射食品经营者有违背本法规定不道德的,应该及时阻止并立刻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找到相当严重违法行为的,应该立刻暂停获取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六十三条 国家创建食品解任制度。食品生产者找到其生产的食品不合乎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有可能危害人体身体健康的,应该立刻暂停生产,解任早已上市销售的食品,通报涉及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解任和通报情况。

    食品经营者找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该立刻暂停经营,通报涉及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暂停经营和通报情况。食品生产者指出应该解任的,应该立刻解任。

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导致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该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对解任的食品采行无害化处置、封存等措施,避免其再度流向市场。

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合乎食品安全标准而被解任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行补救措施且能确保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之后销售;销售时应该向消费者指明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将食品解任和处置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须对解任的食品展开无害化处置、封存的,应该提早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出适当的,可以实行现场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并未依照本条规定解任或者暂停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解任或者暂停经营。    第六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该配有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合乎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转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展开取样检验;找到不合乎食品安全标准的,应该拒绝销售者立刻暂停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该创建食用农产品进口商按规定记录制度,真实情况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口商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留存涉及凭证。

记录和凭证留存期限不得多于六个月。    第六十六条 转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纸盒、保鲜、储存、运输中用于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涉及产品,应该合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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